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4年度,55號
PCDM,114,訴緝,55,2025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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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梓興



輔 佐 人 楊文啟
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7778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84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梓興停止羈押,責付於輔佐人楊文啟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
  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
,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刑事訴訟法第115條定
有明文,另經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4年
度訴緝字第55號),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
要,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復本院於114年9
月4日宣判。茲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兒童為性影像罪嫌
疑重大,原羈押原因現仍存在,惟本院執行羈押期間,被
告因自身之健康因素,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人員戒護
出入醫療院所,醫師並建議宜住院持續治療之情,有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14年10月27日北所衛字第11413709550號
函在卷可參,則被告之身體狀況與行動能力實已欠佳,輔佐
即被告父親楊文啟於本院114年10月31日訊問程序時亦表
可以看管照顧被告,則被告逃亡之能力應即隨之下降,再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
害人之保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暨其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被告若能責付予楊文啟,並限制住居於其與楊文啟共同
住之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即無
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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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