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梓興
輔 佐 人 楊文啟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7778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84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所為114年度訴緝字第55號刑事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事實欄一」的主文欄「處有期徒刑2年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2年3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經查,檢察官因被告A07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 件提起公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以114年度訴緝字 第5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該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 表一「事實欄一」的主文欄「處有期徒刑2年3年」之記載顯 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以臻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