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479號
PCDM,114,訴,479,2025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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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瑞發



選任辯護人 方怡靜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79號),聲請變
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瑞發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新
北市○里區○○○路000號10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瑞發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經本院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限制住
居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該址為聲請人原租
屋處,然已無法續租,且家人亦希望聲請人交保後能與伯父
同住,為此,請准予變更限制住居地為「新北市○里區○○○路
000號10樓」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
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
。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
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
應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
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
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命其提出保證金10萬元
後,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此有本
院民國114年10月7日刑事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對聲請人
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聲請人能按時接受審判,並防
止聲請人逃亡而非限制聲請人居住自由,聲請人既已陳明上
開事由表明確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因認本件聲請
尚無礙於前開對聲請人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故准予聲請人
自114年10月21日起變更其限制住居之地址為「新北市○里區
○○○路000號10樓」,以使聲請人便於收受訴訟文書,並確保
日後能遵期接受審判、執行。至於原具保之效力不受影響,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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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