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翰
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7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宗翰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承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