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023號
PCDM,114,聲,4023,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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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洪崑庭


具 保 人 陶子棋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陶子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陶子棋(下稱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
告洪崑庭(下稱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出具現金5
萬元保證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予
以釋放(臺北地檢刑字第00000000號),嗣上開案件經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審訴字第2660號裁定移送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27、873號
合併審理,並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被告上訴後
,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574號判決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檢察官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4年
度台上字第2808號駁回上訴,而於114年6月5日確定等情,
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427、873號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
可稽,堪予認定。   
㈡、聲請人於執行中對被告之住所送達執行傳票,通知被告應於1
14年8月12日到案接受執行,因未會晤被告,而交予該處之
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受;另經聲請人對具保人之住所送達執行
通知,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期日通知或帶同被告遵期於前揭
日期到案接受執行,上開通知亦因未會晤具保人,而交予該
處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受,上開傳票及通知均已為合法送達
,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
案執行。再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命
警對被告住所執行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具保人之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具保人在監在押記錄表、
具保人之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及114年7月17日通知、被告之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被告在監在押記錄表
、被告之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
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又查,被告經拘提無著迄今,仍逃匿
而未到案執行,且非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前揭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監在押記錄表可佐。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
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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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