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003號
PCDM,114,聲,400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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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永昌


被 告 陳新元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陳永昌因被告陳新元所犯詐欺案
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刑
字第44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
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出具本院指定之保
證金1萬元後,由本院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
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然被告未履行完畢徒
刑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復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重新傳喚被告
於民國114年8月12日下午3時到案接受該署114年執再助字第
133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該署檢察
官拘提被告無著;另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
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桃園地檢署函1
紙、桃園地檢署當面送達證書1紙、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1紙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1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個人資料查詢2紙、在監在押記錄表2紙等在卷可稽。而被
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
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
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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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