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001號
PCDM,114,聲,4001,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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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軒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軒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軒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7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14年10月21日重新核算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確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21日重新核算假釋在案,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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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