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93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張宏暐律師
被 告 許嘉宸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嘉宸已坦承犯行,本案羈押原因已消
滅,亦無羈押之必要,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雖經本院羈押在案,惟業於民國114年10月28
日轉借檢方執行另案而撤銷羈押,被告既已無羈押之事實,
是本件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