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筠婕
被 告 黃瑋翔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筠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
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
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周筠婕因受刑人黃瑋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繳交保證金3萬元後,受刑人業獲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512號
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
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等情,有國庫
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執行傳票送達回證、通
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影
本、拘提受刑人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之在監在押記
錄表、具保人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且
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
證屬實,有其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揆
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
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