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慶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於民國107年12月24
日移送執行,前已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載事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1
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32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688號
、110年度聲字第886號),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子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