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876號
PCDM,114,聲,3876,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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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秉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秉凡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定應執行刑後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共
13年,於民國104年4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
3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與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陳秉
凡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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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