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秉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秉凡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定應執行刑後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共
13年,於民國104年4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
3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與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陳秉
凡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