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855號
PCDM,114,聲,3855,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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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兼 受刑人 王文志


上列具保人兼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所犯詐欺案件,經依
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
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
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兼受刑人王文志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繳
交保證金2萬元後,業獲釋放。茲因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4年度執字第10042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依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
,且檢察官亦已為受刑人另兼具保人之責,如未到案執行恐
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之通知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受
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執
行傳票與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遵期接受執行通知書之送達證
書影本、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受刑人
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
,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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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