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844號
PCDM,114,聲,3844,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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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4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SEOW JIA YIN(馬來西亞國籍,中文名:蕭潔誼)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588號),聲請解
除禁止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EOW JIA YIN准予解除禁止與其家人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可讓被告SEOW JIA YIN與家人通信,使
其得向家人借款以賠償被害人等語。
二、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且為外國人在台無固定之住居所及親人,又本案尚有其他
共犯未到案並待偵辦中,而被告等人均以手機通訊軟體聯繫
,是認被告有逃亡、串證之虞,再本案被害人眾多,有事實
足認被告有再犯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
之必要,自114年9月19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
信在案。
三、查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坦認犯行,而卷查無其家人涉及本案犯
行,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但書規定,看守所得檢閱
被告與外人之通信,是本院審酌上情,認得解除禁止其與家
通信,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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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