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843號
PCDM,114,聲,3843,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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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育潔
被 告 詹宸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14 年度執字第8007號),經
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536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楊育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育潔因被告詹宸愷犯詐欺等案
件(114 年度執字第8007號,即本院113 年度審金訴字第37
59號確定執行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
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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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