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成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成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成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分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
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
之情形,惟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
受刑人書立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憑,故合於刑法第50條
第2項之例外得併合處罰之情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及編號1、2所示之罪之罰金部
分雖前經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本院113年度聲字
第457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34號),然
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
定前所犯,自應併合處罰,而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
效。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透過意見調查表向本院表達之意見(表示對本
件沒有意見),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
樣(均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罪質相近)、時間間隔(民
國112年3月至113年6月間)、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
,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
期而遞增之情形,兼衡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對受刑人
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在不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
,即不得輕於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中之最長期或最多額
之刑(1年2月、新臺幣【下同】6萬元),亦不得重於各罪
所處之刑之總和(5年2月、14萬元),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
束,即不得重於前已定應執行刑之刑與其餘各罪所處之刑之
總和(5年、13萬9,000元)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其宣告刑雖經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本院
於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初怡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6萬元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2,000元 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3之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5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2之罰金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34號裁定定應執行6萬1,000元 犯罪日期 112/06/07 112/09/11 112/07/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42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72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3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79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8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3號 判決日期 113/04/30 113/05/31 113/08/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79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8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6/25 113/07/02 113/10/09 得否易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罰金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罰金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29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6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674號 (改以新北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929號、執更助字第207號執行)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6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8,000元 犯罪日期 112/03/06 113/02/23 113/05/16、113/06/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79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406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2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64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88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95號 判決日期 114/02/24 114/04/21 114/04/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64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188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4/09 114/05/27 114/05/29 得否易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罰金得易服勞役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罰金得易服勞役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792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810號(改以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990號執行)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69號(改以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3593號執行)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04/25 113/01/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258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25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87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02號 判決日期 114/06/19 114/05/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87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0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8/06 114/07/02 得否易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411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6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