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823號
PCDM,114,聲,3823,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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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君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君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
定,經定應執行刑後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共8年1月,於民國11
0年5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06
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與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陳韋君業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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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