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820號
PCDM,114,聲,3820,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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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群耕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群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群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9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7
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
刑人林群耕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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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