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813號
PCDM,114,聲,3813,202510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定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定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定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1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8年確定,復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57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二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
12月1日入監執行,其刑期終結日為122年2月28日,復因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7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21年
9月7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
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5111號函及所附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
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所餘刑期
尚未終結,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即103年
度簡字第3577號)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