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810號
PCDM,114,聲,3810,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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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恩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恩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恩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9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本院判決有期
徒刑2月確定,並於97年9月22日入監接續執行之,且本院為
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
押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14年10月7日經法
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6699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刑後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17年4月5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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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