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振宇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振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振宇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載事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
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32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6號、112年聲
字第3236號),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子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