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802號
PCDM,114,聲,3802,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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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耀生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耀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耀生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7月確定(合計8年9月),
並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經核准假釋
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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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