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星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星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星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經法務
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
77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