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睿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
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睿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睿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入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
207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威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瑩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