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794號
PCDM,114,聲,3794,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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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睿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
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睿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睿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入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
207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威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瑩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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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