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宇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宇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薛宇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並送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