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783號
PCDM,114,聲,3783,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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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宇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宇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薛宇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並送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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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