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778號
PCDM,114,聲,3778,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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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國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國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國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23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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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