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777號
PCDM,114,聲,3777,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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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家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家榮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確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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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