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746號
PCDM,114,聲,3746,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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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粘桓禎



具 保 人 黃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瀅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瀅逍因受刑人即被告粘桓禎所
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
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
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粘桓禎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
度上訴字第6138號判決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依被告之住居所合法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
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嗣
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
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
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
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足憑。揆
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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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