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699號
PCDM,114,聲,3699,202510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源國


具 保 人 韓馨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114年執聲沒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馨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具保人韓馨誼因受刑人鄒源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依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3萬元後,受刑人已獲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及實收利息,爰依同
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且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4月20
日繳納同額現金乙情,有該署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
款書可證。嗣受刑人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
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受刑人無著,且具保人亦經通
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受刑人
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
可證。茲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
職權查明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證。受刑人已逃匿
,依照前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3萬元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均沒入之。至受刑人雖於具保人具保後之112年6月6日
因「另案」接受觀察勒戒處分及入監執行、112年9月16日出
所,惟因與「本案」無涉,斯時具保人之具保責任不因而免
除,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