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榮豐
被 告 鄭棋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榮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
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榮豐因被告鄭棋杰違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114年度執字第9
59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
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2年刑保工字第250號)。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被告部分)、拘票(含報告
書)2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1紙(被告部分)等附卷
可稽;而具保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後,並未遵期帶
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函文1
紙、送達證書1紙(具保人部分)、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
料1紙(具保人部分)等在卷足憑;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
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法院在監在
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按;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