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白子廣
被 告 蘇庭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
執聲沒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子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白子廣因被告蘇庭毅詐欺等案件,前
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
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被告蘇庭毅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前經本院准予具保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白子廣出具同
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此有本院112年刑保字第314
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考。又被告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應到案執行刑罰時,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經同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同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
人應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
,有送達證書影本3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2紙、拘票暨報告書
影本各1份附卷可憑。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未在任何監所
,亦有被告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
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