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黎文澤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594號、執字第1221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黎文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文澤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但檢察
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5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第118、120號
」各應更正「第118號」、「第118號」、「第119號」、「
第120號」),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
刑,爰審酌受刑人各項犯罪之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行為態
樣、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等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
項宣告刑,均屬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刑,且刑度非重,本件定
應執行刑所得酌量之因素甚為單純,減讓幅度亦屬明確,尚
無再另行徵詢受刑人個人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附件:
受刑人黎文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15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3.06.30 113.08.06 113.08.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6285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118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118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5736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583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583號 判決日期 114/02/11 114/06/17 114/06/17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736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583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58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3/25 114/08/13 114/08/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415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21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219號
受刑人黎文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13.09.09 113.07.3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11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120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583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583號 判決日期 114/06/17 114/06/17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583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58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8/13 114/08/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21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2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