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672號
PCDM,114,聲,3672,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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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黨俊杰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白俊智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黨俊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黨俊杰因受刑人即被告白俊智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
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白俊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黨俊杰繳納
現金3萬元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前揭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足憑。受刑人經聲請人依法傳喚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
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
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等情
,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
接受執行之送達證書影本、拘提受刑人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
影本、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
料、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表等附卷可稽,且受刑
人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有法院在監在
押簡列表附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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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