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638號
PCDM,114,聲,3638,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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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智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智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
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年5月、5年9月確定,接
續執行之刑期共計8年2月,於民國108年8月21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4
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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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