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631號
PCDM,114,聲,3631,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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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政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政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政南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詐欺
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惟如附表編號2
宣告刑欄所載應補充「有期徒刑1年(2次)」),均經確定在
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
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綜合斟酌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均
係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9年3月至6月間,
犯罪型態、犯罪情節均類似,為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收水
、負責發放薪資及車資與詐欺集團下游成員,皆屬欠缺尊重
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罪,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參以受
刑人所犯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數
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
情,及受刑人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上對於定刑範圍及具
體定刑部分表示無意見乙節,有114年10月16日定應執行刑
意見查詢表1紙在卷可參,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
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不利
益變更禁止原則、先前定應執行刑時已扣減之刑等應遵守之
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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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