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596號
PCDM,114,聲,3596,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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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96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謝家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GOH WEE SIONG涉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
度金訴字第225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114年度金訴字第2252號)查扣
之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乃聲請人即告訴人謝家蓁(下稱聲
請人)遭騙而匯入之款項,請求發還扣押物15萬等語。  
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
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
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
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第
2款定有明文。又聲請人如欲請求發還扣押物,必以該物業
經本案扣押為必要,倘若係另案扣押之物,則應由審理另案
之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三、經查:聲請人因遭詐欺而於民國114年6月15日陸續匯款15萬
元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5)0000000000000
0號帳戶,該款項雖部分經扣案,然係扣案於江梓正涉嫌詐
欺等案件,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
字第32712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182號審
理(下稱另案)等情,有江梓正之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查。是聲請人所請求發還者係另案扣押之物,
自應由審理另案之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聲請人於
本案聲請發還另案扣押之15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梁茵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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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