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531號
PCDM,114,聲,3531,202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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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31號
抗 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貞誼



具 保 人 黃秀珍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8日114
年度聲字第35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案經抗告人發函通知受刑人於民國113年5
月22日到案執行,受刑人已於113年5月21日陳報因懷孕身體
適之診斷證明書,並聲請延期執行,經抗告人以113年5月
28日新北檢貞銀113執919字第1139067334號函通知受刑人准
予延緩執行,然因疏未注意再次傳喚受刑人到案,並於113
年11月15日拘提,經警於113年11月23日陳報拘提未獲,故
本件傳喚拘提程序尚有瑕疵,難認受刑人已逃逸,故原裁定
應予撤銷等語。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
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
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
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分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經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40號案件審理中,並於1
06年8月25日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
刑人釋放。該案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05號判決判
處罪刑確定,受刑人於113年度執字第919號案件執行中,此
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
。嗣抗告人以受刑人已逃匿未到案執行,向本院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前經本院於114
年10月8日裁定沒入之。然抗告人於113年4月19日以執行命
令通知受刑人應於113年5月22日到案執行,受刑人已於113
年5月21日陳報其因懷孕患有早期妊娠合併流產跡象,並檢
具相關診斷證明書,抗告人因而以上開函文准予受刑人暫緩
執行,此有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診斷證明書、上開函文附卷可
參。故受刑人未到案執行係因抗告人業已准予暫緩執行,受
刑人於本院原裁定生效時並無逃匿之情形,自無沒入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之必要,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由
本院撤銷原裁定,並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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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