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雅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雅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雅鈴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
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家
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
示之刑(惟如①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宣告刑均應補充「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②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載
「已執畢」,應補充為「已於113年12月31日易科罰金執畢
」),均經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綜合斟酌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均為
犯違反保護令罪,犯罪時間間隔僅1月餘,犯罪型態、情節
、手段均為漠視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內容,其先未能配合完成
法院裁定進行之相關處遇計畫,戕害保護令所代表之公共利
益,後再前往告訴人住所門口置放物品,擾亂告訴人居住安
寧,同時侵害社會法益、個人法益,參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彼
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
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斟酌本件對全
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
外部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及受
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之內容(詳定應執行刑意
見陳述書),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固已執 行完畢,此有前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案可憑,然揆諸前揭說 明,業已執行之部分,僅係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 之問題,尚與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