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9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鐿承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年度執緝字第1561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因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諭知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922號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下稱本案判決),然本案判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
所定應執行刑,已逾上開各罪加總之刑期,違反公平、比例
原則,應重新定應執行刑,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
裁判,而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沒收或應執行刑之法院 。亦即檢察官依照法院所為裁判予以執行後,聲明異議人若 認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有所不當,自應向檢察官據以執行 指揮之裁判作成法院聲明異議。又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 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 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 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 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 尚無對其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是倘受 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 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 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抗字第6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 以112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諭知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922號判決駁回上訴, 並於113年12月5日確定,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4年度執緝字第1561號指揮執行,受刑人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等情節,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判決等件在 卷可稽。而觀諸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其雖指稱以「114年 度執緝字第1561號」為對象,惟究其實際文義,實係指摘本 案判決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定應執行刑過重,故請求本 院更為較輕刑度裁定之意,則依首揭說明,可知聲明異議之 對象乃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 科刑裁判,則受刑人並未指出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 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其僅就原確定之本案判決所 定之應執行刑,循聲明異議程序再事爭執,核與刑之執行或 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況本案判決確定後, 應執行之如附表所示數罪中並無存有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 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定執行刑 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即有實質確定力,故檢察官據以指 揮執行,顯於法無違,本院並無重行審酌及更為裁判之餘地 。至於受刑人倘認本案判決上開定應執行刑部分違背法令, 核屬應循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之問題。綜上所述,受刑人 所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告訴人通訊軟體暱稱 112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主文欄 112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附表編號 1 陳雨彤 林鐿承於111年10月26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先後以手機上網使用通訊軟體Line或當面向陳雨彤佯稱:可由其操作虛擬貨幣買賣即低買高賣獲利,陳雨彤可獲得每個月本金25%至40%之高額獲利云云,致陳雨彤陷於錯誤,而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6日20時55分 40,000 LINE:River 林鐿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 111年10月26日20時56分 32,000 111年11月02日1時1分 20,000 2 楊依璇 林鐿承於111年11月6日17時,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臉書暱稱「Lin Gary」私訊楊依璇,佯稱:其有蔡依林之演唱會門票可販售云云,致楊依璇陷於錯誤,而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6日20時14分 12,000 臉書:Hsuan Yang 林鐿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3 王則堯 林鐿承於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Line暱稱「he is chen」向王則堯佯稱有蔡依林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云云,致王則堯陷於錯誤,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1日2時18分 9,000 LINE: 王堯古 林鐿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1年11月16日23時49分 5,000 4 呂慕柔 林鐿承於111年12月5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Line暱稱「he is chen」向呂慕柔佯稱:有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呂慕柔誤以為林鐿承確有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2月6日11時32分 16,000 LINE:慕柔 林鐿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5 陳意翔 林鐿承於111年11月7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某處,以手機上網並使用Line暱稱「he is chen」向陳意翔之友人黃韻璇(LINE暱稱「黃子宇」)佯稱:有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黃韻璇遂將此訊息告知陳意翔,致陳意翔誤以為林鐿承確有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因而陷於錯誤,依林鐿承之指示匯款。 111年11月7日19時41分 13,400 LINE:黃子宇 林鐿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2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1 PRO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