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世閒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世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世閒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
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
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
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
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
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吳世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各法院分別判決科
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
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6、8、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
易科罰金,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
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
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4年度執聲
字第2402號卷),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
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
元,惟因附表所示各罪僅有此併科罰金之單一宣告,不生應
併予定應執行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其所犯如
附表編號3至5、8之犯行均係施用毒品,如附表編號6之犯行
係施用毒品後騎乘機車,如附表編號1、2之犯行係詐欺取財
,如附表編號7之犯行係幫助洗錢,如附表編號9之犯行係幫
助非法利用個人個資料,考量上開各罪之犯罪手段及侵害之
法益之異同程度,及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前經本院114
年度聲字第3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
編號8所示之刑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暨受刑
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見卷附本
院刑事庭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總體情狀,本
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綜合評
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受刑人吳世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3次)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11/01、111/11/05、111/11/07 111/11/07 112年11月11日21時1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043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043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7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410、1470號 112年度訴字第1410、1470號 113年度簡字第1397號 判決日期 113/01/22 113/01/22 113/04/1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1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154號 113年度簡字第13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30 113/04/30 113/05/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4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4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282號 編號1-6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4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受刑人吳世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12/07 112/12/05 113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9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9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7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329號 判決日期 113/08/06 113/08/06 113/12/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854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32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0/15 113/10/15 114/01/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5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5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04號 編號1-6經本院114年聲字第12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受刑人吳世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施用第二級毒品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次)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3/17 113年2月14日20時25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3/04/13 112/04/13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8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438、341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4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43號 113年度簡字第5407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354號 判決日期 114/03/21 114/02/18 114/05/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43號 113年度簡字第5407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35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5/07 114/03/28 114/06/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855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27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0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