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郁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郁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郁展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
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
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
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
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
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
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
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
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
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
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
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
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
、刑事判決7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
有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
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
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
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
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30號判
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
年10月3日)以前所犯,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
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226號判
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
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確定,是本院定其
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
,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15罪有期徒刑部分宣告刑之總和(
即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22萬元),亦應受內部界限之
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2、6、7、13所示之罪,加
計如附表編號3至5、8至12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
(即有期徒刑2年9月,併科罰金15萬元)。準此,爰依上開
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
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
非難評價,暨受刑人就本次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宗
所附之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就有期徒刑及
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 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2、6至12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 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與附表其餘各編號所 示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就執 行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附表:受刑人林郁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編號3-5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09/14 111/10/01 111/07/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38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162、1891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5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3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1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226號 判決日期 112/08/31 112/11/10 112/12/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3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1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2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0/03 112/12/19 113/01/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565號 (北檢112執744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231號 (北檢113執1948號)
受刑人林郁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編號3-5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07/14 111/07/17 111/09/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53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53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2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22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226號 112年度簡字第2604號 判決日期 112/12/07 112/12/07 112/1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22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226號 112年度簡字第260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1/09 113/01/09 113/03/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231號 (北檢113執194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231號 (北檢113執194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153號 (北檢113執2659號)
受刑人林郁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共3罪) 編號8-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7萬元 犯罪日期 111/06/09 111/11/17 111/11/20、111/11/24、111/11/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78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52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64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13/03/29 113/03/29 113/03/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64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07 113/05/16 113/05/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68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7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79號
受刑人林郁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編號8-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7萬元 犯罪日期 111/11/21 111/11/24 111/11/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52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52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13/03/29 113/03/29 113/03/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16 113/05/16 113/05/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7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7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79號
受刑人林郁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1/11/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0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67號 判決日期 113/10/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6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原聲請書誤載為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