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114號
PCDM,114,聲,2114,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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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再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再發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陳再發因竊盜等2罪(包括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760號、
113年度簡字第5319號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
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
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
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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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