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林明德
被 告 余國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49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何宗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郁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