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4年度,311號
PCDM,114,簡上,311,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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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祥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之114年度簡字第2052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88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
失其上訴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
以言詞為之;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原
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
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
第354條前段、第358條第1項、第359條、第362條分別定有
明文。再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
3項,上開規定均予準用,是上訴人若已喪失上訴權而提起
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祥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不服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052號刑事簡易判決,前於上
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本院二審合議庭,嗣於民國114年9月30日
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11號案件行準備程序時,當庭表示撤
回上訴並具狀撤回上訴乙節,有上開期日筆錄、刑事撤回上
訴狀等件在卷可按,故本案已因上訴人撤回上訴而確定,訴
訟即已終結。揆諸上揭法條規定,上訴人於撤回上訴時,已
喪失上訴權,從而上訴人再於114年10月2日具狀提起本件上
訴,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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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