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765號
PCDM,114,簡,376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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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權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5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權德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依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裁定」,補充為「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
聲字第169號裁定」;第3行「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55號為不起
訴處分」,補充為「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55、856號、110年度
毒偵字第2820、3186、5485號為不起訴處分」;第5行「於1
13年8月20日21時0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
地點,以不詳方式」,更補為「於113年8月20日4時許,在
北市○○區○○街000號駐所旁巷子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見毒
偵卷第4頁反面調查筆錄);倒數第2行「20日,為警持本署
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補充為「20日20時許
,為警於新北市○○區○○街000號前,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
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將劉權德帶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局採驗尿液」;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被告劉權德之供述
」,補充為「被告劉權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同欄一
㈡第3行「出具」,補充為「113年9月6日出具」外,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
其施用該毒品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依刑法第57
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
0號裁定,就累犯構成要件的事實,以及加重其刑與否的事
項所為關於檢察官對累犯應否就加重事項為舉證相應議題
意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施
毒品行為(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仍欠缺反省,復為
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
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前科
行、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間距、本案施用毒品採尿檢
驗閾值高低之情節,並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5992號  被   告 劉權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權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執 行完畢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55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8月20日21 時0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8月20 日,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集其 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權德之供述。
(二)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6 11)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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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