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O VAN HIEN(越南國籍人)
(現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收容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6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VO VAN HIEN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
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本案被告VO VAN HIEN行為後,入出國及移民
法第74條業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11
3年3月1日施行,其法定本刑最高度自有期徒刑3年提高至5
年。是以經綜合比較修正前、後規定後,以舊法即行為時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被告所犯之罪,即應適用113年3月1
日修正施行前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未經許可入國罪規定。
㈡是核被告VO VAN HIEN所為,係犯修正施行前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㈢自首,減輕其刑:
查:被告於未經許可進入我國境內後,在有偵查犯罪職限之
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專
勤隊自首本件未經許可入國之犯行而接受裁判,有卷附之向
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專勤隊114年6月23日移署
北桃勤字第114803692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被告之調查筆錄
在卷可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1200號偵
查卷〈下稱第31200號偵卷〉第4頁、第11頁至第16頁),應認
已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本院審酌被告違反規定未經許可入國,有礙我國政府對入出
國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為非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以偷渡方式入境之手段、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第31200號偵卷第11頁),及
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以上開非法方式未經許可入境,而 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本院認其已造成我國治安隱憂 ,不宜繼續居留國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錄本案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113年3月1日修正施行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6677號 被 告 VO VAN HIEN (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VO VAN HIEN明知欲入境來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查驗 相關證件,為求來臺工作,竟基於非法入境之犯意,於民國 110年10月間某日,在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並查驗其證明文
件之情況下,自越南搭船至中國大陸地區後,再轉搭船前往 臺灣臺南市某處海岸偷渡上岸,而非法進入我國境內,再至 臺中市某山上從事務農工作。嗣因欲返回越南,遂於114年6 月16日17時許,自行至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專 勤隊自首,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VO VAN HIEN於警詢及偵查中 均坦承不諱,復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入出境查詢資料、外國 人管制檔查詢、處分書、被告護照影本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阮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