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373號
PCDM,114,簡,3373,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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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博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0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博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莊博竣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
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
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就累犯構成要件的事實,以及加重
其刑與否的事項所為關於檢察官對累犯應否就加重事項為舉
證相應議題的意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
以正途賺取金錢,竟以如聲請所指方式,對告訴人施用詐術
並騙取金錢,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行為殊屬
不當,兼衡告訴人之受騙金額,暨被告前科素行、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訛詐告訴人 之金額共計新臺幣747,8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0966號  被   告 莊博竣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5             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博竣前係擔任址設○○市○○區○○○街00號○○貨運○○營業所主 任一職,藉此職務關係取得朋友及同事之信賴,明知其己身 財務狀況不佳,已無投資或還款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起,向鍾功致 佯稱有管道取得保養品轉讓賺取差價,詐騙鍾功致,致其陷 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款至附表 所示之帳戶內。嗣經鍾功致發覺有異,始悉受騙。   二、案經鍾功致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博竣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同 案被告高婕瑜(所涉詐欺取財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警詢 所述;證人即告訴人鍾功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告訴人提供與被告對話紀錄、轉帳截圖、同案被告高 婕瑜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 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 帳戶)交易明細、本署114年度偵字第15019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824號判決、被告莊 博竣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莊博竣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國宸附表:
編號 匯款或交付現金時間、金額(新臺幣) 備註(匯入帳戶) 1 113年2月16日23時40分許,匯款10萬元 郵局帳戶 2 113年2月17日0時29分許,匯款10萬元 3 113年2月17日9時27分許,匯款8萬6000元 4 113年2月17日9時27分許,匯款10萬元 5 113年2月18日2時53分許,匯款3萬元 6 113年2月19日3時43分許,匯款19萬元 7 113年2月19日3時45分許,匯款4萬1800元 8 113年2月19日19時35分許,匯款10萬元 中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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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