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242號
PCDM,114,簡,3242,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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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志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緝字第4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志遠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基於竊盜之犯意」,應更正為「
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
 ㈡證據部分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扣案物品照片各1份」。
二、本院審酌被告簡志遠正值青壯之年,並非無謀生的能力,竟
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僅因一時貪念,率爾侵入住宅竊取財
物,侵害他人財產權,又妨害他人居住安寧,顯然欠缺法治
觀念,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有竊盜之前科素行(見法院前
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
之價值,及於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
經濟狀況(見114年度偵緝字第4286號偵查卷第7頁),暨其
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如附件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品,固為其犯罪所得, 惟經警扣案,並發還告訴人黃家華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1份在卷可按(見114年度偵字第12905號偵查卷第27頁) ,是被告竊得之上開物品確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不予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兆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4286號  被   告 簡志遠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志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1月3日11時43分前之某時,侵入黃家華所居住之新北市○ ○區○○路00巷0號4樓之住處樓梯間,並徒手竊取黃家華所有 之玩具槍6把、BB彈1罐及機車避震器1對,得手後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二、案經黃家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志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黃家華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



錄影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 罪嫌。又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破壞告 訴人住處之門鎖後,進入屋內竊取剝線鉗1支、存錢筒1個, 惟此部分除告訴人之指述外,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罪嫌尚有不足,並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一罪之關 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鄭兆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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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