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199號
PCDM,114,簡,3199,202510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慶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調院偵字第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家慶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任意毀損告訴人之物,造成其財物上之損失,所
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毀損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坦承犯行
,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得其宥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783號  被   告 郭家慶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家慶因細故與倪嘉翎發生齟齬,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11月8日1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將 倪嘉翎之VIVO 23手機1支(價值新臺幣8,000元)往地上摔 擲致碎裂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於倪嘉翎。嗣經警獲報後 查悉上情。
二、案經倪嘉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家慶於偵查中坦承摔擲前揭手機 乙節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倪嘉翎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 詳,並有手機損壞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