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親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05
4號、第3055號、第3056號、第3057號、第3058號、第3059號、
第3060號、113年度偵字第24668號、第24669號、第263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
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親成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
惟被告因罹患人類免疫不全病毒疾病、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
後遺症、癲癇、思覺失調症等疾病而住於良成護理之家,其
病情嚴重、無法言語及無意識等情,有卷內相關資料在卷可
參,且經本院詢問負責照顧之護理師,該護理師亦表示被告
目前插鼻胃管、尿管、整日臥床,沒有自主行動能力、不能
言語,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確因疾病
不能到庭,而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
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沈威宏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