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詮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續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4時宣
判,惟原宣示判決期日係休假日,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
冗、造成當事人需再次往返法院之勞費等重大理由,爰延展
宣示判決期日至次一工作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